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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集装箱】债务人用垃圾“抵债”骗债主 |
【jizhuangxiang】2012-12-15发表: 债务人用垃圾“抵债”骗债主 案件回放临近年底,企业之间催缴债务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。日前,我市的a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广东b企业,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分歧,双方准备中止合作关系。双方经清算,b企业差a公司货款33万元人民币。 债务人用垃圾“抵债”骗债主案件回放 临近年底,企业之间催缴债务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。日前,我市的a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广东b企业,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分歧,双方准备中止合作关系。 双方经清算,b企业差a公司货款33万元人民币。虽然a公司多次催款,但对方仍然拖几个月不还。正当a公司准备将b企业告上法庭时,突然在一天上午,运输公司给a公司送来了一整集装箱的货物。 按送货清单记载,集装箱内的货物为a公司生产所需的原配件,价值35万元人民币。此时,a公司负责人以为这是b企业以货抵债,便让收货员在签收单上签了名。但当a公司再将集装箱打开时,发现里面装的都是坏玻璃片、生锈的铁钉、烂破布等垃圾。 为了挽回损失,负责人打算找来公证人员进行公证,却被告知由于拆封时公证人员不在场,公证人员不能证明集装箱在未拆封时,所装的货物就是那些垃圾。尽管a公司的人员可证明,但由于是利害关系人,因此所提出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 专家点评在本案中,被告b企业与原告a公司之前存在一个合同之债,“以货抵债”在法理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。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,从而使债消灭。虽然,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,但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,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。 而在本案中,被告即债务人与原告即债权人达成合意改变了债的偿还方式。另外,原告在接收货物时,并未尽到相应的检验货物的注意义务,也没有邀请相关的公证机构人员公证,因此,并未起到证据保全的效果,这些导致了纠纷的发生。可见,即便原告通过行为的方式默认了债务的偿还方式,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警惕。在遇到这类事件时,千万莫急着打开集装箱,撕坏封条。可向我市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,邀请相关公证机构人员予以公证。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薛高耀 扬州网朱雪宏 袁慧萍 张玉峰来源扬州日报) (【jizhuangxiang】更新:2012/12/15 18:41: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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